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1、持有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股东名册或股票复印件;
需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5)质权合同;
(6)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 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8)其他有关文件。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 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出质人、质权人更改后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 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
(3)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相关文件;
(4)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需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如未发生变更,不再重复提交 主体资格证明,只提交出质人、质权人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更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发生变更的,外国出质人、质权人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 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5)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3、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 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 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 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 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
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 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 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
2、如需先经取得有关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75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 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 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相关文件;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2、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分公司地址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任免文件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4、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5、分公司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5)其他有关文件;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6、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或外省市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10、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公司的名称;
2、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无需提交。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 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6、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除文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跨登记机关迁移: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迁移的企业 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副本1)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3、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
5、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公司投资者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仅适用于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
7、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 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7)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8、公司股东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11)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如投资者因吸收合并等原因变更股权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9、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 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 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
10、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有关文件。
1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有关文件。
12、异地分公司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其他有关文件。
撤销分公司的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12、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 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 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有关文件。
13、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其他有关文件。
14、变更清算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原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其他有关文件。
20、撤销清算组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3)原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部分的万分之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逾期申请 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 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公司的名称;
2、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万分之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注销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3、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发包方的完工证明;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清算报告;
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6、营业执照;
7、印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项目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变更名称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 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 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地址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变更负责人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3)负责人登记表;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变更经营范围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变更经营期限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3)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变更资金数额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4)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增设分支机构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以上第1-6项变更,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申请第7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 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用为100元。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资金数额的,按增加部分管理费的千分之五收取变更登记费;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变更资金数额的,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变更资金数额的,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资金数额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四、提交材料目录
1、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3、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 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 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10、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 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千分之五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 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费标准执行。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注销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3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注销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 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六、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 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变更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机构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3项 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3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2.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3)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首席代表的简历;
(5)登记证、代表证;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3.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驻在场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3)登记证;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驻在期限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登记证、代表证;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 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代表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为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7.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
(3)登记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8.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9.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10.代表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表;
(3)登记证复印件、代表证;
(4)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3)代表的简历;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变更(备案)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 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 表证)或其它文书。
六、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七、收费标准
延期登记费为300元,其它事项变更登记费为每项100元。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建交国家、需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 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0)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六、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600元。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2、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
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5、其它材料。
(1)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母公司所属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母公司住所的,应当提交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成员企业的,应当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2、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10日内颁发集团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仅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拟设立的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集团母公司由工商分局登记的,应办理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变更手续,迁至市工商局登记;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一并提交企业集团设立和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集团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 执照的决定。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相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2、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 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
(4)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分支机构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2、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确立状态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7、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
2、如需先经取得有关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注销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税务、海关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
4、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5、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税务、海关办理完税注销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变更(备案)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备案)登记。
三、申请条件
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 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 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 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 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承担责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数额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 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 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资信证明;
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财产转让协议;
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 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 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 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外商投资合伙清算人(变动)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 一份。变更合伙企业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 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2、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应当换照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应当换照的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备案登记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非公司制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 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 可的决定。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或破产、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除外);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2、企业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跨登记机关迁移: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 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原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4、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5、企业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6、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 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7、企业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5)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6)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 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8、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外国(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 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 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企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10、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11、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 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 备案。
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表格)(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撤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的企业撤销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理撤销时,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的文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 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登记 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的登记费后,不再收取 变更登记费。
备案登记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合同、章程;
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 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 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企业的名称;
2、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